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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
2017-08-15 16:33:33 来源:
案情简介: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不服
2012年0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520088452.6、发明名称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为金继华。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移动的燃油容器,具有双层结构,其中内壁和外壁3、底板4、中间板6和顶板5构成一个整体的密封的监控室9,并通过设置在内层板上的隔距件11将外层板间隔开。据此,合议组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其中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被维持有效。
法院判决:维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外端板16和内端板17内的空间与内侧板24和外侧板23内的空间不直接相通”的表述以及附图,进一步确认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端壁和侧壁之间的连接结构是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由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所限定的将“外侧板和内侧板与外端板和内端板”在端部通过“内外角焊缝”密封连接在一起的技术方案的作法并无不当。因此,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6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律师说法:无效程序中是否需要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该条款前半句指出保护范围确定的原则“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为准”二字表明保护范围的基准及对象。后半句是在上述前提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作一定程度的解释。然而,说明书和附图何种情形“可以”用于解释权权利要求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虽然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并不直接适用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但对于涉及专利侵权的当事人而言,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程序和专利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中涉及的权利客体是相同的,因而相关司法解释也应当作为参考。在无效程序和侵权程序中,如果权利要求可能有多种解释,选择将说明书或附图中实施例包括在内的解释符合保护专利权的价值取向,这样能够充分保护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可期待利益,同时由于将其它不符合专利发明本意的技术方案的解释排除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进一步明确且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符合维护专利权的公示作用的价值取向,没有损害社会公众的可期待利益。当然,为了进一步保障专利权的公示作用,可以将上述解释固定在生效决定或者判决中,以在专利确权、侵权判定中行使禁止反悔原则。(作者:丁一)
以上就是关于无效程序中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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