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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先的字号是否当然构成在先权利
2017-08-21 17:04:39 来源:
案情简介:注册在先的字号是否当然构成在先权利
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成立,其前身依次为北京三民太奇研究所、北京三民太奇中心,从事MBA、MPA类考试培训。该公司自成立时就开始使用“太奇”文字商标,并于2002年7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2006年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函授课程、讲课、教育、教育信息、培训、教育考核(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无锡太奇公司于2003年3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语言培训、考前培训、中小学生兴趣培训、电脑培训、企业管理咨询。2003年9月17日,无锡太奇公司注册了wxtaiqi。com的国际顶级域名,现该域名为无锡市太奇教育培训中心(下称无锡太奇中心)所有。无锡太奇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向无锡市民政局、教育局申请无锡太奇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名称核准,于2006年9月25日取得核准。2009年5月5日,无锡市教育局同意无锡太奇公司举办无锡太奇中心,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无锡太奇中心在企业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太奇”文字。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以无锡太奇中心注册了含有其字号及商标的单位名称,并在招生宣传特别在其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太奇”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无锡太奇中心对“太奇”文字的突出使用缺乏正当性,容易产生混淆,侵犯了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商标权;无锡太奇登记注册“太奇”字号的行为不具有攀附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无锡太奇中心规范使用其名称,停止突出使用“太奇”文字的行为,赔偿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
律师说法:关于在先权利的判定
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其中,在先权利的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对于何谓在先权利以及如何判定,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虽有所涉及,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缺乏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对于在先权利的理解和判定存在不同认识。本案系一起因字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其关键问题在于,能否基于字号先于商标注册而主张字号的在先权利,进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所有法律上的权利都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行使,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法律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亦是如此。对于在先权利的判定,除了考虑申请注册的时间等具体时间节点外,应兼顾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使用时间的长短、申请或登记时有无恶意、是否系合理使用等因素。另外,还要结合在先权利的自身特点如商业标识的显著程度。如果在先商业标识的显著性程度不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较弱,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不宜过宽,否则会不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认定构成侵权,亦并非一律判令撤销某个注册商标或变更某个字号,而应根据是否足以导致混淆等情形进行综合考量,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附加相关区别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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