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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擅自转载的作品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

2017-10-30 11:16:08 来源:


如何认定擅自转载的作品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擅自转载的作品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

经济参考报社于20128月发现世华时代公司网站传播涉案作品,于2015515日提起本案诉讼,经济参考报社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涉案作品是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世华时代公司使用涉案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世华时代公司网站是一个免费的咨询平台,使用涉案作品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世华时代公司网站一直亏损,已于2014514日关闭,在客观上没有给经济参考报社造成任何影响;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在《经济参考报》上刊载时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王婧是涉案文章的作者。结合经济参考报社提交的《聘用合同书》,可以认定涉案文章系上述作者在经济参考报社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文章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经济参考报社所有。世华时代公司未经经济参考报社许可,在其所有的网站财讯网上登载经济参考报社享有权利的文章,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涉案文章字数,在经济参考报社提交字数统计清单的情况下,世华时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于经济参考报社统计的字数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于世华时代公司所称涉案文章为时事性文章的抗辩,法院认为,时事性文章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客观事实,而涉案文章则表达了作者对相关事实、问题的选择和思考,在结构和言辞上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而并非对某一客观事实的简单陈述,故不属于时事性文章,世华时代公司抗辩不能获得支持;世华时代公司所称的经济参考报社公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当时公约的制订者认为促进信息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特别是让一国民众了解其他国家报刊上出现的政治观点,比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更为重要。因此在作者没有作出保留声明的情况下,一国的报刊可以自由地复制和翻译其他国家报刊中登载的文章,而对于讨论政治问题的文章,其他国家的报刊有复制和翻译的绝对自由,作者甚至不能通过作出保留声明而阻止这种行为。但随着各国报刊业的发展和记者与其他作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伯尔尼公约》在后续的的几次修订中逐渐加强了对报刊中登载的作品的保护,并缩小了允许自由复制的范围。因此,应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严格解释,即只有当一篇文章涉及对当前政治、经济和宗教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讨论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时,才应被认定为可以被“合理使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擅自转载的作品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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