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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音像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2018-01-06 20:51:32 来源:李建


擅自使用音像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擅自使用音像制品,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该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既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的巢歌纯歌歌厅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79部音像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在本案中,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所涉79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限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该合同还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原告提供的音像作品出版物均有SID码,应属合法出版物,根据该音像作品出版物上的署名,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79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播放映上述79首音像作品,其未举证证明该音像作品具有合法来源、经过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原告授权,构成对原告的权利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使用音像制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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